修改《企业所得税法》获通过 税收优惠力度国际领先
修改《企业所得税法》获通过 税收优惠力度国际领先
财政部下一步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在会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修正案中,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
“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张天犁说,原有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再按原税法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
张天犁表示,从国际上看,此次税法调整后,无论是允许扣除的12%比例,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这种税收优惠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
张天犁透露,人大常委会修正案审议通过之后,还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项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第二项是在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张天犁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